一、损坏公私财物是否一定要行政拘留
损坏公私财物并不一定要行政拘留,例如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可以处罚款不处行政拘留。又或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
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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