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秘密地卖掉了房子,法院裁定买卖合同无效
时间:2023-05-07 11:10:53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婚夫妇离婚

13年前,60岁的吕秀莲被介绍嫁给了比他大7岁的何。因为他们都再婚了,他们非常珍惜这个新建立的家庭,夫妻俩感情很好。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两人同意吕去国外工作并照顾家庭

结婚后第四年,吕去国外工作,四年没有回来。在此期间,他的家庭开支由Lv承担。长期分居导致两人矛盾

今年1月,吕回家后,再三考虑后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出租自己一直保留的酒店的房卡。出乎意料的是,他的妻子买下了房子,并把它卖给了自己的女儿。在下文中,他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可以改善,被驳回,起诉他的妻子,房地产局

LV因某种原因失去了房子。经过几番斗争,他决定将房地产局和他的妻子告上法庭,并要求法庭裁定他妻子和房地产局签订的公房买卖合同无效

他认为当时吕同意购买一套公房,但吕不同意付款,吕的亲生女儿说她不会买,所以他把他们的印章拿到房地产局买了房子

房地产局认为,由于他和吕是一家人,房地产局没有义务审查印章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所有权应由房地产证书证明,房地产局与吕的妻子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相关部门于去年5月对该房屋内的居民进行了检查。房子的承租人是吕,家庭成员是吕的亲生女儿、妻子何和吕

去年6月,他购买了租来的公房,并支付了约17000元的对价。当时,协议应该由吕签字,盖上吕的私人印章,吕的女儿在“一起生活的成年人”一栏签字盖章,吕和他的女儿立即否认了这一点,并认为他们从来都不知道买房的事。虽然这枚印章是卢一直使用的私人印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他们两人都不同意买房子。谈到妻子和生女儿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吕表示愤怒。他买了一所房子,未经共有人同意就卖掉了。这两项行为均应无效

法院认为,他将家庭成员的利益归于自己,房地产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可以代表家庭普通成员维护家庭的共同利益,因此他不构成表面代理人,房地产局与吕的妻子签订的合同无效。作为应该知道内幕的第三方,其女儿在出售房屋后未支付相应的对价,也未善意取得房屋。与他签订的合同也被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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