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因与丈夫关系恶化,独自通过中介卖掉房子。其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和买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此后,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网签。
周先生诉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私自处置。
买房人王女士认为,她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屋的相关手续中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出售房屋应告知周先生并取得其同意。
买房人王女士经中介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周先生利益,其不知道周先生是否同意就签约购房,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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