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
(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
(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3)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四、职工离休、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调令;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调令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
3、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原单位改制、破产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
(1)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3)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4)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人民法院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六、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娄底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印鉴),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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