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时间:2023-02-28 17:31:31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劳动法》第53条中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种类进行确定。

《劳动法》第53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为消除、哏制或预防生产劳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卫生而制定的标准。它是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事故、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坏。

防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我国劳动安全11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

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现在什么地方

(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一般规定:禁矿山井下+4级强度。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

产假:哺乳+1周岁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般规定:矿上井下+毒害+4级强度。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培训: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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