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措施如下所示:征税当局十分重视纳税人通过避税手段导致本国全球税收收入份额减少的现象。大多数国家都在国内法或者司法实践中规定了范围广泛的反避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了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阻止虚假交易的发生,以及通过“商业行为目的标准”来进行商业正当性裁判。这些措施特别强调任何交易都不得以节税为其唯一或者主要目的。
其他一些反避税措施包括:转移定价原则:目前全世界超过一半的交易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许多国家对于关联公司跨境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这些转让定价是可接受的。其中很多国家采用了OEcD起草的示范条款。这些规定都要求上述交易的进行必须基于真实善意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反避税港及反延期纳税措施:这些措施防止公司通过在国外(特别是在避税港)积累应税所得从而逃避当前的纳税义务。由于一国国内税法对于纳税人在国外取得但并不汇回国内的所得不能进行征税,这些措施有效地将征税权扩张至居民纳税人在海外取得的消极所得。目前许多OECD国家都在国内法中规定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原则。
支出在计算纳税中是可以被扣除的,而支付股息却不能被扣除。因而,高负债率能够减少公司的税负。资本弱化公司的利息支出可能不被允许并被推定为股息支出而进行征税。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税收协定滥用行为允许第三国居民非故意适用税收协定利益。其结果就是使双边条约成为一个“世界性条约”,从而导致本国(特别是所得来源地国)税收收入的减少。许多国家在国内法和/或税收协定中都规定了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使缔约国征税机关之间交换税收情报成为可能。当出现可疑的避税或者逃税案件时,双方可以进行情报交换。当今世界趋向于保护客户隐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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