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如下:
1.产品缺陷导人身损害的赔偿。
2.只是产权侵权责任赔偿。
3.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赔偿。
4.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赔偿责任。
5.因买方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赔偿责任;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
7.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用药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侵权赔偿中有限制的使用,其限制条件在于:
1.侵权人有故意;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
惩罚性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已获得了救济,而惩罚性赔偿旨在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公私混合法性质
(1)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
(2)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2.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1)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2)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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