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经过整顿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的,应如何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过整顿,企业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的,只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但是,有财产担保并且没有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在此限。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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