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刘某中专毕业后应聘到临沂某县一家机械厂工作。2013年12月,刘某向单位申请休10天的年休假。哪知这10天带薪年休假,使刘某损失了3600元的全勤奖。根据机械厂规定,全年出满260天,可得奖金3600元。结果刘某就差休假的10天而没达到全勤天数,没得到全勤奖。刘某找到律师咨询,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勤奖属于工资。单位不应因职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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