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和现场道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如需延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检验、鉴定期限的,必须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有哪些检验项目?
交通部门事故检验鉴定有如下要求:
1、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3、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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