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通常而言,信托公司同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政信合作业务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由选定的商业银行发行用于政信合作项目的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于信托公司设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阶段性入股于平台公司,将资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待阶段性持股期满时,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
第二种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信托贷款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地方政府发起的项目投资公司,而在贷款过程中引入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为信托提供担保。
第三种则兼顾了前两种操作模式,即信托计划中既有债权设计又有股权设计,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