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遭受纠纷时,身为买受人的阁下享有权利选择适用调解、磋商、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四种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在第一步骤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且应遵循和谐共处、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尝试通过私人间的友好协商方式寻求和解方案。若此种方式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可以考虑邀请具备调停矛盾职能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助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处理。如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协商程序仍未能够达成解决争议的共识,那么阁下就可以根据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然而,即使上述仲裁方案也未能妥善解决争议,买受人依然拥有依法向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权利。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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