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因此,经营者接受消费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也包括消费者对服务人员、经营者雇员服务态度的监督以及对购物环境、安全措施的监督。消费者监督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传播媒介监督,也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监督。无论消费者采取哪种监督方式,经营者都应当接受,不得拒绝。与此同时,经营者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反映意见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设立消费者意见箱、设立专门机构、聘请消费者当监督员、举办消费者座谈会等,以多种方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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