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几种,主要有四种:(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1)和解。也就是说,有关各方应该自行谈判。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对争议事项有充分的处理权。处分权是否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在纠纷主体之间传递信息,陈述事实,说明真相,促进纠纷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妥协,从而达成当事人的协议争端的最终解决。
现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称为“**经验”。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也有调解。(3)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中间审判,并制作一定的法律文书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属于民间性质。仲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协议。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仲裁程序无法启动。在正常情况下,仲裁庭的成员也由当事人选定。仲裁最重要的特点是快捷方便。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仲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5)诉讼。民事诉讼就是人们所说的“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绥靖、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相比,民事诉讼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救济形式。这种公共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力。民事诉讼也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最有效、最不得已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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