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
(2)养殖场地必须是经当地政府规划为水产养殖生产用途的水域,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
(3)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
(4)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5)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养殖者依法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申请者是个人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
(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材料清晰,真实合法合规。
原件核查。
须项目所属社区(居委)加盖的公章。
原件核查适用于个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公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1条、12条,渔业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澄海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1条、12条,渔业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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