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从法院退回到检察院什么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会将某些案件返回至检察部门进行重新审查,而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有职责进行案件审查工作,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证据材料的需求,以保证法庭审判所需的所有证据资料都能填补完整。
如果,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他们还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说明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二、检察院传唤取保候审人主要做什么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接到来自人民检察院方面的传票。
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检察院为了进一步了解该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及观点而进行的讯息询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展开必要的讯问活动,同时还要倾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这些信息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
此外,如果辩护人、值班律师或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那么他们的这份书面意见应被妥善附卷,以便于日后审查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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