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不同的。它是根据双方协议设立的,留置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占有的条件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以抵押物的占有和转让为基础的,但抵押物的占有只有设定时才转移,抵押物与债权之间不存在优先占有关系,而留置权在法律上与抵押物是预先介入的。也就是说,先占有是留置权的前提。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当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时,质权可以自然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而未清偿时才能实现,必须有法定程序。有不同的方法来消除它们。质押不因债务人的追加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因债务人的追加担保而消灭。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成本和实现留置权的成本。如果留置权财产是可分割的,留置权财产的价值应等于债务的数额。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收缴的水果应首先用于支付收缴水果的费用。
留置权持有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权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一动产设定抵押权、质权,扣押动产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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