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判处死刑还涉及上诉的问题,如果中院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则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果高院初审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的话,则上诉至最高院。除了最高院自己判决死刑的,其他法院所判死刑都需要经过最高院核准,最高院若不核准,则需要发回改判,若最高院核准了,则执行死刑。
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死刑案件。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不是每个死刑案件都要经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判死刑,而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
三、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四、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
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二,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五,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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