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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法规定是哪些

2024-06-15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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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从1958年开始,所有死刑案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到了1980年,各地治安形势恶化,为了配合全国性“严打”行动,让行政机关更方便对付严重罪案,最高法院把死刑的核准权,下放至省级的高级法院,让各省市可以“从重、从快、从严”审判罪犯,避免文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长途旅行”,虚耗时间,影响“严打”的效率。 但是,无论是负责打击罪案的公安部门,还是省级高级法院,都由各省市的政法委管辖,而破获的案件愈多,甚至死刑案件愈多,愈能证明当地严厉打击罪案的决心和力度,并成为公安部门和政法委的政绩。于是乎,在省级政法委“领导”下,省级高级法院变成公安部门的“臂膀”、“工具”,死刑的判决、核准,都在省级高级法院一手包办。结果,误判、滥判死刑的情况愈多愈严重。佘祥林、滕兴善等被冤枉杀人而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就是这样造成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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