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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交付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第...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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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严加控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杀人。(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上诉、自治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强奸。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证据不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并且一案一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1,不同意判处死刑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我国死刑的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诉讼文书齐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适用法律正确,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核准死刑,被告人不上诉、充分,证据确实,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或者量刑不当。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才能生效,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自治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适当的;(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应当改判,交付执行:(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应当进行改判,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抢劫。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章名】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ⅶ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ⅶ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ⅶ《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ⅶ《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4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4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3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ⅶ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ⅶ(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ⅶ(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的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的时间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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