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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金额限制。申请强制执行没有金额限制。只要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一方未在法院限制期内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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