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
(3)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化出来的,也属于一种完成工作的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不动产建设项目。也正由于此,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又具有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投资规模大,风险较大等特点。
2、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与承揽合同一样,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综上,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可以得知,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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