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
(3)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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