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1 13:50:14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

从以上定义来看行政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政性,包括主体的行政性和目的的行政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一种措施,具有手段特征。

在以上三个特征中,其行政性特征中的行政目的性的定义是非常准确的,行政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但主体的行政性却有欠斟酌之处,因为在整个行政强制制度中,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把所有的行政强制的主体都概括为行政主体有以偏概全之嫌。也就是说,在把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制度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约束控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称为行政强制。

根据对以上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推导,可以把行政强制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政性。具体指实施目的的行政性(是为了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实施依据的行政性(行政法),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

②强制性。包含两个含义:a、行政机关拥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抗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是一种依职权的侵益性的行政行为。

③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具有手段性。有时是国家在行政活动中实施其他带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媒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

以上三个特征,基本上可以把行政强制和其它类型的国家强制及其它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准确的区分开来了。首先,行政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诉讼强制及刑事强制区分开来了。其次,强制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依申请之行政行为及非强制性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区分开来了。最后,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的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征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准确的区分开了。

之所以说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的手段性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准确的区分开了,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的特征就是通过剥夺行政相对人已经具有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其处罚目的的。比如: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权,罚款是剥夺合法财产权,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剥夺合法的行为权。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是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裁决是通过对平等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最后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性的结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也是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征收本来就是根据公民的法定义务,依据行政权利,强制性的以实现财产权从公民向国家转移的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更加是行政征收的特征。

而在行政强制中,行政强制检查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行政管理信息,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不是行政检查的必然目的,就是最后因检查引起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也必须要由其他的类型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是行政强制检查区别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是为了保全行政处理所依据事实的物质表现--证据和最后的行政处理结论的实现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保全对象的处理也要由其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也是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区别其它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机关为制止、纠正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强制中,制止、纠正的根据本来就是行政相对人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了违法行为,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不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处分,只是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回归,是对法律确定的原始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维护。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也是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之行政强制区别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预防、救治公共危险的行政强制中,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实质性的一定限制,但这不是其本来目的,只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对传染病人的强制性治疗,其本来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因为其所感染的疾病所具有的传染性可能会对社会公众带来危险,而不得以对其强制性的治疗。更何况,这种强制对其本身实质上是属于授益性的,侵益性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侵害而已。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也是预防、救治公共危险的行政强制区别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由其它行政行为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其目的只是把依据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并不对其作出新的权利处分。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也是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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