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因此,偷录的录音、秘密拍摄的视频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取证时,依然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肯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说,用威胁对方人身安全或以强制手段限制他人自由而获得的录音证据是无效的。
“非法取证”它的核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即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来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律师行使权利受阻是目前司法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前者,而“非法取证”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刑讯逼供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非法取证”问题的条款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43、6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普通公民而言,我们只要牢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款的内容即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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