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及其义务机关、范围和方式
时间:2023-06-13 11:25:04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行政赔偿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其特点是:

一、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国库开支。

二、法定赔偿范围,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情形才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赔偿的情况不赔偿。

三、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损害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这三个要件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替国家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范围即国家对受害人遭受哪些损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或者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什么情形下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在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

对人身权的侵害包括对自由权的侵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自由权的侵害有: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对生命健康的侵害有:行政机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财产权的侵害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方式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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