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为,陈思余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应按照法定继续分配其遗产。陈可欣与陈思余相互有继续关系,在统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各自都有继续人,应推定长辈即陈思余先死亡。陈可欣在继续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死亡,其继续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正当继续人,即被告陈永旺。据此,法院根据继续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8月3日,陈思余和陈可欣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陈思余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陈思余死后,其父母陈天球、邓仙枝以上述1万元存款及商品房应归其继续所有为由,将被告陈永旺告上法庭。
原告陈天球、邓仙枝系陈思余的父母。2004年10月4日,陈思余与陈永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4日,双方生养一女陈可欣。2005年6月14日,陈思余在银行存入1万元的按期存款。2005年7月,陈思余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预支款44462元。
母女死于统一交通事故,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支属间为遗产分割对簿公堂。4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定母亲在事故中先死亡,并据此判令被告陈永旺应给付原告陈天球、邓仙枝遗产折价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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