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补偿分配
时间:2023-05-31 15:45:35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补偿标准

①征地补偿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参照中央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土地补偿费,无收入的耕地不予补偿。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经济林地、草地、牧场等经营性非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征地,按照相邻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地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工程造价,赔偿多少钱。(5)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标准是:10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支付7000-10000元;50万人口以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支付5000-7000元;1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支付3000-5000元每亩被征用的菜地都将被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标准制定本省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限值。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得分配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产权确属个人家庭的,应当向个人(家庭)支付补偿费;集体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的苗木,补偿费计入当年集体收入分配;在农民承包或者他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为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经济、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占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向其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地上物体补偿费标准地上物体补偿费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地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树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计算,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原则,不得低于原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人工、交通等费用,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计算,制定符合当地价格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森林补偿费按林木大小补偿。如果树木已成为木材,原所有者可以砍伐,但不支付森林补偿费,支付砍伐费。果树、经济林按投入补偿。(1)土地补偿=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安置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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