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的条件是什么?
1、须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现代民主表决机制的内在蕴涵之一是实行多数原则,具体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由持有股份多数的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如果只有少数股东出席,或尽管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甚重,但其所代表的股份却在全部股本中占有分量甚少,那决策绝不是合法合理的。正常的机制应当是,多数股东代表出席,而且其所代表的股份额占股本总额的多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须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多数通过。在前一条件的基础上,与会代表代表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行使的方式是: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份公司的大政方针并不是由一两个大股东随意辖制的,而且,很少有几个股东就能代表股份总额多数的情况,因此,公司事务决策的民主性还要求每项重大事务必须由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的多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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