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企业股东,对于本企并无任何直接的不利影响。
这是由于股东的个体债务理应由其独力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仅会针对相关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划拨等具体操作步骤;而非直接针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股权施行冻结或变更等干预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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