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类型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和被害人均不得适用。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情况;取保候审适用于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情况;取保候审主要是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品”。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
三、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前者是一系列的强制措施的总称,后者是具体的一个强制措施,二者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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