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不属于强制措施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分别是: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但是如果当事人被传唤后不配合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的工作,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强制措施。因此虽然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也需要当事人配合。
刑事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刑诉活动的顺利进行,授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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