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询问。而强制措施一般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因此,传唤并不是强制措施。
传唤并不是强制措施。传唤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询问。而强制措施一般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传 唤 与 拘 传 、 取 保 候 审 等 强 制 措 施 的 关 系
传唤与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保证其人身自由,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内,对其行动加以限制,但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强制措施可以起到不同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结:传唤并不是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接受询问的程序。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相比,传唤持续时间较短,且不限制人身自由。这些强制措施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不同的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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