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罪犯陈某某与妻子因回娘家的事情发生争吵。中午他的妻子因赌气没有出来客厅吃饭,两人再次引起争吵。陈某某于是拿出藏匿在房间衣柜的一把可折叠弹簧刀连刺妻子身体数刀后,转身又向儿子(殁年6岁)连刺数刀,致其妻儿当场死亡。法院还查明,2008年11月19日晚,罪犯陈某某为阻止民工在自己承包的山上挖矿,使用铁管将民工刘某打成轻伤。
2013年11月3日14时许,罪犯邹某某见被害人廖某(殁年11岁)独自背一塑料篮在不远处的山边采摘野菊花,顿生强奸之意。他走到廖某面前将其推倒在水渠内,用双手掐廖某的脖子晕厥后实施了强奸。随后,他见廖某苏醒,便用塑料篮的背带将廖某勒死后逃离现场。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陈某某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数刀致当场死亡,依法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认为,罪犯邹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并在强奸后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罪犯陈某某、邹某某的判决,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对罪犯陈某某、邹某某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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