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看见捡拾垃圾的女青年遂起恶念将其强奸并杀害,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强奸、故意杀人罪的罪犯胡玉叁注射执行死刑。
2007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胡玉叁酒后在泸水县六库镇滨江生态走廊向阳桥附近,发现捡拾垃圾的阿兰独自一人行走,遂尾随阿兰并强行将阿兰拉入生态走廊的草坪实施奸淫。而后,胡玉叁又用手扼掐阿兰颈部,致阿兰因机械性窒息死亡。胡玉叁将阿兰尸体移至旁边一灌木处并用蛇皮口袋遮挡后逃离现场。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玉叁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胡玉叁奸淫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杀死并移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胡玉叁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遂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胡玉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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