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的区别。
受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而且经常是以不正常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馈赠是没有职务便利的利用的,它是以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当然如果是以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也应当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二、受贿罪和受贿行为的区别。
受贿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刑法》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情节,而《刑法》第163条规定:数额较大时指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在《刑法》只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而《刑法》第386条和383条规定受贿罪的情节标准和贪污罪相同,因此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也可以认定为受贿罪,比如数额虽然不足5000元,但是给国家机关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法。
三、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应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因为受贿使国家、社会或者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逼取贿赂或者强行索贿的等等。上述情节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其次,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甄别属于合法报酬还是不当得利,实践中应该把握的几点是: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所用于有偿服务的是否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四、家庭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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