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报到有时间限制,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军人安置服务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4.《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5.《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
1.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2.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三、受理程序:
1.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回杭后在30天内,持退伍证或复员证及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入伍所在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原在职入伍的,随带户口迁出时的户口薄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非杭州市区户口入伍的合同工,凭区安置办开具的继续履行合同介绍信回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2)对手续齐全不需上报审批的接收对象,区安办直接为其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
(3)市区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由区安置办安置。
(4)对外地入伍,在服役期间,因父母户籍变迁进杭和特殊情况需进杭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复员士官,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符合政策的,上报市公安局,待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由落户所在区复退办办理接收手续和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
2.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非杭州市区入伍的,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待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在杭落户后,再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
(3)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采取\"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自谋职业、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转业士官。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配偶户口薄及其它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非杭州市区入伍的,即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待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在杭落户后,再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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