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享有较大的立法权限,以至于有观点认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因此,当它们与法律不一致时,需要判断其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否合理是不是违反授权规定是不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违反授权规定,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合理的,就应当适用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如果不能确定,就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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