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张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规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主张权利?例如,是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主张权利的信函即可?抑或是有关信函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住所?还是有关信函必须由对方当事人签收,且需得到对方当事人对信函内容的回应?根据目前的仲裁实践和司法实践,一般采取前述第二种做法,及有关主张权利的信函到达相对方住所即可。
唯需特别讨论的是,公告送达效力如何?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无法与员工联系之时,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该种送达方式有时并不能产生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推定有关公告内容已为当事人接收。如发生仲裁或诉讼之时,相对方只要指出其已经预留了有效的联系方式而当事人没有按其送达的,则公告内容当属无效。所以,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穷尽其他联系方式后,方能使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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