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所以,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申请。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由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身份证明。
(4)如果是权利承受人或者继承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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