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投资过程中需加入伙伴关系,必须首先取得全体合伙人的理解与支持,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方能实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新合伙人欲加入某项合伙投资活动,除了此前已有的合伙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以外,还应经过所有现有合伙人一致且公开同意,并且要根据法定程序,由各方签署成为书面协议。
在此过程中,原先的合伙人需要向新的合作伙伴披露有关原有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财务信息,以确保新的合伙人能够完全理解企业动态及面临的挑战。
新的合伙人将与原来的合伙人享有着同等的权益,需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当然,无论是新老合伙人之间还是新旧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都可以进行具体的约定来满足不同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新的合伙人对于入伙之前合伙企业所欠下的债务负有为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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