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换领新证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需要换领新证:一是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二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三是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有以上三种情况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需要保证良好的防伪性能,并便于携带和查验。因此,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会需要对身份证升级换代的情况。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在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应当需要换领新证。“有效期满”是指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期限已满。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四种。公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和公民的具体情况发放相应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证。公民所持有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证,在其使用期限到期时,就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公民姓名变更”是指公民更改自己姓名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其中就包括公民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为了公民自己的工作、生活的方便,同时也便于管理,公民在更改自己的姓名后,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居民身份证受到严重的损坏以致于不能进行辨认的情况。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用于证明公民自己的身份。如果损坏到不能进行辨认的程度,如字迹模糊、照片部位有磨损,无法辨认的,这种居民身份证已经难以发挥证明身份的作用了。这时公民就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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