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理赔服务之际,投保人有权采取以下的法律举措: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根据受损情况与保险公司协调,以期达成合乎情理的赔偿协议;
其次是提交裁决,由保险公司归属的主管仲裁机关进行裁判处理,且仲裁结果具备法律效力,能够直接被实施执行;
最后便是提起诉讼诉诸法院,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投保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