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改良车辆保险索赔未必能够成功获得理赔。通常来说,若改良汽车的情形属于如下两个方面之一,那么该类情形将被认定为介于车险的免责条款范畴之内,以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赔偿服务:
1.当车辆在改良过程中发生保险事件时,由于这显然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赔偿处理;
2.若被保险车辆经历过改装、加装或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等行为,但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相关信息,并且由于这些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程度显著提升,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提供赔偿服务。因此,只有在非改良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且车辆并未因改良而导致其风险程度上升,同时被保险人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关情况的前提下,此类改良车辆在遭遇保险事件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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