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纠纷怎样确定被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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