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时间:2023-05-10 15:42:08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指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城镇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按各地政策办理。

(二)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政府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制度,对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进行补助,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地区政策办理。

(三)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请程序

患慢性特殊病需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按各地政策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门诊慢特病证,审核通过后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就诊时持此证及医保卡即可按各地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四)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患病后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外出学习或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限省内),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在居住地开通异地就医定点资格的药店及医院可直接持卡购药或就医,按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当场报销。

(五)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薄到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社区(居委会)缴费办理即可,学生可在学校集中办理参保。

(六)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结算方法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各地门诊统筹管理政策报销。

(七)参保居民办理患病住院程序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可在参保地所有定点医院自由选择医院诊治,按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享受医疗待遇。

2、需转外地医院就医的,经参保地首诊医院开具《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当地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转院就医;未经批准,擅自转院就医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三目录”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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