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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