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工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该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的
2。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雇主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薪;一年支付半年,不足一年;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月薪。根据本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员工不称职且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最高经济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月薪。前款规定的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职工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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