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来兰务工的张某近日咨询称,2003年初,他们20多人在兰州某建筑公司工作。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月薪为1000元,在工程完工之前每月支付600元,其余工资在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一起支付。2007年11月初,该工程完工后,当张某等人去领取剩余工资时,被该公司以出资方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张某等人向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约定2007年年底支付剩余工资。到了约定期限,该公司仍旧拒绝。请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王凤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则仅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根据此规定,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张某等人要求调解委员会依据调解协议书,强制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该公司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形下,张某等人想要讨回拖欠的工资,应当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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