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合同期内,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医疗待遇和基本生活待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
(二)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五年以下的,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九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12个月;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
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一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无法治愈,医疗期间,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医疗费用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报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满后申报医疗费用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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